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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的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的办理
发布时间:2019-03-24 23:25:37 浏览:
文章导读:纳税人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的办理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文及其复印件;

  (2)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4)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5)提供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6)提供经营场所证及其复印件;

  (7)提供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本市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1)提供本市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提供总机构的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提供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4)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

  (5)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以及是否单独纳税的证明;

  (7)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非法人)还需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外地企业来宁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办理

  (1)提供南京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给总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3)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地税登记机关核发给总机构总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成员及其企业分支机构,要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地税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必须是原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总机构为汇总纳税企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4)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供经营场地、银行开户证明;

  (6)提供分支机构的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税务变更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1)提供原税务登记证(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原件);

  (2)提供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

  (3)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办税员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提供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结清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各项基金费,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税务稽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注销户的税费基金缴纳情况,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购领手册》,未使用完发票的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后,方可注销。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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