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第32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5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蓝绍敏
2018年6月20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为此,市政府决定,废止2000年5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的《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2018年6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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