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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局关于修订《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修订《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5 00:01:18 浏览:
文章导读: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规范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工作,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全市自主品牌发展战略实施的步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精神,市工商局对《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正式印发,原办法(宁工商标〔2010〕30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修订《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宁工商规〔2018〕3号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修订《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江北新区科创局,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规范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工作,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全市自主品牌发展战略实施的步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精神,市工商局对《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正式印发,原办法(宁工商标〔2010〕30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3日

  (主动公开)

  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

  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江苏省知识产权

  战略纲要》的精神,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为规范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以下简称“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和管理工作,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全市自主品牌发展战略实施的步伐,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品牌培育基地是指在区行政区划

  范围内,某一产业领域相互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组成的有机整体,经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确认并对其组织实施的商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活动进行管理,集中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确

  认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江北新区科创局和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内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行政指导、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确认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第六条 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实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区

  人民政府推荐,由相关产业协会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组织提出。

  第七条 申请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形成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集群。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值在全市位居前五名,在全省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同类产品有较多数量的注册商标;区别于不同产业,拥有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总量达5件以上。

  (三)同类或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超过10家,近三年整个产业集群的销售额呈上升趋势。

  (四)建立健全商标品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较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五)产品科技含量高,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实施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在地区政府有相应的帮助扶持政策措施,并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制定了商标品牌发展规划。

  (七)成员企业商标意识普遍较强,有创立商标做大品牌的主观愿望和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

  所在地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确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应当填写《南京市产

  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资格申请表》,制定《关于创建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实施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材料目录提供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要求将材料上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书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申请书件基本齐备的,但需补正的,市工商局应当告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各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按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视同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需

  要对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和考察,并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确认其资格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 对符合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确认条件的,由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为“南京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经确认后,市工商局、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应围绕品牌培育、品牌发展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宣传推介。市工商局、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宣传推介活动,打造南京市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整体形象,提高基地及相关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商标指导帮扶。加强对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管理组织和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指导、协调、培训和服务。对基地管理组织、企业商标国内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商标权投资和驰著名商标培育等需求进行实地指导。选择有条件的商标品牌培育基地推荐申报省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

  (三)商标权质押优先服务。对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骨干成员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核查、评估等涉及商标的环节提供指导,帮助企业运用商标无形资产融资。

  (四)商标战略培训。基地企业管理人员可申请优先参加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各类商标战略培训,就商标战略、企业管理等接受高层次的权威辅导。优秀学员可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参加商标管理的职称评定。

  (五)专家顾问服务。邀请知识产权学、经济学和法学知名专家学者,组建市商标培育基地专家顾问团,对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和相关企业在发展规划、品牌策划、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指导帮扶和跟踪服务。

  (六)商标协作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海关、司法等部门建立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基地企业商标,纳入全市、全省商标专项执法和跨省维权网络,组织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和跨地区打假维权行动。

  (七)信用体系建设。帮助商标品牌培育基地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帮助审定有关合同文本,规避交易风险。帮助商标品牌培育基地骨干企业申请认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提升企业资信评级。

  第十四条 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申请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创建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协助工商部门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提高企业商标意识;协助工商部门指导、帮助基地企业正确实施商标战略,培育驰名、著名商标;指导、帮助基地企业打假维权,维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订并实施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品牌宣传,提高基地和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指导、帮助基地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提升商标管理水平;教育和引导基地企业在商标使用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自律,规范使用自主商标,诚信守法经营,维护企业和基地的声誉。

  (五)每年1月底前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建设情况和经营情况,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的调研考核,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品牌创建活动。

  (六)积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党委、政府就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

  取消该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商标品牌培育基地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二)集群规模萎缩,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现负增长,对国内、国际的市场影响力严重下降,在同类产业的竞争中已不占显著优势;

  (三)在商标品牌培育方案推进实施中态度消极,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管理,致使相关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内企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五)因质量缺陷、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品牌培育基地声誉的。

  有以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消该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印发

  此文章来源于:http://gsj.nanjing.gov.cn/njsgsxzglj/201809/t20180920_1224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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