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做好2018年江苏省“多证合一”改革衔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宁工商企指〔2018〕4号
南京市工商局关于做好2018年
江苏省“多证合一”改革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江北新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行政审批局,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
按照《江苏省工商局等12个部门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工商企指〔2018〕136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2018年江苏省“多证合一”改革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我省在实施“二十证合一”的基础上,本次又纳入“多证合一”的备案事项11项,并于6月30日前顺利实施。全市各注册登记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22号)的要求,实行“一窗受理、一次采集、一套材料、一份档案、信息共享、核发一照”的工作模式。
二、完善工作流程
企业注册登记涉及“多证合一”事项的,由申请人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的工商网上登记系统一次性填报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或者通过“单一窗口”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采集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登记核准后,系统将工商登记信息与“多证合一”备案信息通过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时推送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
三、使用规范用语
对本次纳入2018年江苏省“多证合一”的11项备案事项,在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中,应使用《通知》附件1、附件2中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四、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我市各注册登记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多证合一”改革政策、办事流程,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社会的参与度。要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充分发挥综合窗口“一窗受理”的作用,要对窗口登记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多证合一”的专题业务培训,提高改革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附件:江苏省工商局等12个部门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等十
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主动公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印发
此文章来源于:http://gsj.nanjing.gov.cn/njsgsxzglj/201809/t20180920_1224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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